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扶持下列为农业机械化服务的活动:(一)开办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农业机械化示范区;(二)建立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组织、农业机械生产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公司、农业机械租赁公司、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协会;(三)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