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