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饮酒后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驾驶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驾驶报废、拼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员驾驶;

(六)不得违反规定载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