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农业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态良好;

(二)固定作业时,场所选择、机具安装、电源装配符合技术规范,安全保护设施和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三)拖拉机牵引、悬挂的配套机具、挂车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挂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灯光显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

(四)不得擅自对农业动力行走机械作出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改装、改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