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推广与培训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应当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专用标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