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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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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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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