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