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