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资源普查,经过科学论证后,编制地下水区划,划定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