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资源普查,经过科学论证后,编制地下水区划,划定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