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