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或者对河道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