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