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二)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