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