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灌木,不得种植乔木。

堤上已有乔木,限期由树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限期内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并由树木所有者负担清除所需费用。

限期清除决定由河道主管机关下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