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