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以朝鲜语言文字授课的单一民族学校,也可以设立民族联合学校,为朝鲜族学生单独编班,用朝鲜语言文字授课。

自治县为山区朝鲜族等居民逐步设立以寄宿为主的中小学校。

自治县内朝鲜族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朝鲜语文教学,也要搞好汉语文教学,使学生掌握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