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县自治机关动员社会力量办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