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国家给自治县的边境建设费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及其它专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