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吉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县财政计划由省单列。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管理自治县财政的自主权,自主地调整财政收支预算,自行安排财政结余资金。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是自治县财政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