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