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