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费提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