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方可收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