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投资者。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国道以外其他公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