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知会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