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委托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采矿权人不得拒绝缴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