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前款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