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