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收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