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有关部门没有法定依据,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或者收取的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及时退还所收费用或者多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