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回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