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第三十条已修改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受教育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应当为受教育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就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