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资助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