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年度检查的资质情况;

(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