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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