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业务指导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驻桂部队的计划免疫工作,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