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结论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