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临时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计划免疫对象,应当到暂住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预防接种,并办理有关接种手续。暂住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进行预防接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