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