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乡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林业工作站的人员,执行本条例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