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乡村林业,是指在依法确认属于自治州各乡(镇)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