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自治州内依法设立的有未成年人就读的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