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