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按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