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保养说明,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