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有所区别。

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