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有所区别。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