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志、章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销售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