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