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